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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作者:clcarcn 日期:2019-04-15 瀏覽:1174次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 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是對GB 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與GB 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區別如下:
   --增加三輪汽車、三軸客車、掛車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車輛通道圓和外擺值的測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軸荷及總質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對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車、貨車等車輛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代替GB 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
   本標準對新定型產品自實施之日起執行,對在生產產品自發布之日起十二個月后執行。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第一汽車集團公司、東風汽車公司。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1589-1989。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26000kg的汽車起重機除外)、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軍隊裝備的專用車輛。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3730.1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GB/T 3730.2 道路車輛 質量 詞匯和代碼(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車和掛車的術語及其定義 車輛尺寸(neq ISO 612:1978)

   3 術語和定義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要求

   本標準規定的車輛應滿足4.1、4.2、4.3、4.4的相應要求。

   4.1 車輛外廓尺寸要求

   4.1.1 車輛外廓尺寸限值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應不超過表1規定最大限值。
   4.1.2 車輛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當汽車或汽車列車處于滿載狀態、外后視鏡底邊離地高度小于1800 mm時,其單側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寬度處200 mm。外后視鏡底邊離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時,其單側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寬度處250 mm。
   4.1.2.2 汽車的頂窗、換氣裝置等處于開啟狀態時不得超出車高300 mm。
   4.1.2.3 汽車的后軸與掛車的前軸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3.00 m(牽引中置軸掛車除外)。
   4.1.2.4 汽車和汽車列車(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必須能在同一個車輛通道圓內通過,車輛通道圓的外圓直徑D1為25.00m,車輛通道圓的內圓直徑D2為10.60m。汽車和汽車列車由直線行駛過渡到上述圓周運動時,任何部分超出直線行駛時的車輛外側面垂直面的值(車輛外擺值)T 不得大于0.80m(測量方法見附錄A)。

表1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單位為毫米

車輛類型車長1)車寬車高汽車三輪汽車2)、3)460016002000貨車5)、6)及半掛牽引車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四輪貨車4)600020002500二軸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600025008)4000最大設計總質量 >3500kg,且≤8000kg70007)最大設計總質量 >8000kg,且≤12000kg80007)最大設計總質量 >12000kg90007)三軸最大設計總質量≤20000kg11000最大設計總質量 >20000kg12000四軸1200025008)40009)乘用車及客車乘用車及二軸客車12000三軸客車13700單鉸接客車18000掛車半掛車10)一軸860025008)4000二軸1000011)三軸1300012)中置軸(旅居)掛車8000其他掛車最大設計總質量≤10000kg7000最大設計總質量 >10000kg8000汽車列車鉸接列車1650013)25008)、14)400015)貨車列車200001)掛車車長為掛車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離;2)即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3)當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后設計有物品放置空間時,車長、車寬、車高的限值分別為5200mm、1800mm、2200 mm;4)指低速載貨汽車,即原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5)車長限值不適用于不以運輸為目的的專用作業車;6)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6000kg的汽車起重機的車長限值為13000mm;7)當貨廂與駕駛室分離且貨廂為整體封閉式時,車長限值增加1000mm;8)對于貨廂為整體封閉式的廂式貨車(且貨廂與駕駛室分離)、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及整體封閉式廂式汽車列車,以及車長大于11000mm的客車,車寬最大限值為2550mm;9)定線行駛的雙層客車車高最大限值為4200mm;10)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車寬限值3000mm;車長限值不適用于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但與牽引車組成的列車長度需符合本標準規定)和運送單箱長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半掛車;11)對于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集裝箱半掛車,以及組成五軸汽車列車的罐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13000mm;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的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14600mm;13)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列車和運送單箱長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列車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與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組成的鉸接列車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時,車長最大限值為18100mm;14)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掛車列車車寬限值3000mm;15)對于集裝箱掛車列車指裝備空集裝箱時的高度。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裝箱掛車列車的車高最大限值為4200mm。

  4.2 車輛的最大允許軸荷限值

   4.2.1 單軸
   汽車及掛車單軸的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車及掛車單軸的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 單位為千克

車輛類型最大允許軸荷最大限值掛車及二軸貨車每側單輪胎60001)每側雙輪胎100002)客車、半掛牽引車及三軸以上(含三軸)貨車每側單輪胎70001)每側雙輪胎非驅動軸100002)驅動軸115001) 安裝名義斷面寬度超過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輪胎的車軸,其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規定的各輪胎負荷之和,且最大限值為10000kg;2)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為11500 kg。

  4.2.2 并裝軸
   汽車及掛車并裝軸的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最大限值。

表3 汽車及掛車并裝軸的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 單位為千克

車輛類型最大允許軸荷最大限值汽車并裝雙軸并裝雙軸的軸距 <1000mm11500并裝雙軸的軸距≥1000mm,且<1300mm16000并裝雙軸的軸距≥1300mm,且<1800mm180001)掛車并裝雙軸并裝雙軸的軸距 <1000mm11000并裝雙軸的軸距≥1000mm,且<1300mm16000并裝雙軸的軸距≥1300mm,且<1800mm18000并裝雙軸的軸距≥1800mm20000并裝三軸相鄰兩軸之間距離≤1300mm21000相鄰兩軸之間距離>1300mm,且≤1400mm240001)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軸荷的最大限值為19000kg。

  4.2.3 其它類型的車軸
   對于其它類型的車軸,其最大允許軸荷不得超過該軸輪胎數×3000 kg。

   4.3 車輛總質量限值

   4.3.1 最大允許總質量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得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且不得超過表4規定的最大限值。
   4.3.2 最大設計總質量
   貨車、掛車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得小于表4規定的最小限值。

表4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設計總質量的最小限值  單位為千克

車輛類型最大允許總質量最大限值最大設計總質量最小限值汽車三輪汽車20001)————乘用車4500客車二軸客車18000三軸客車250002)單鉸接客車28000半掛牽引車二軸半掛牽引車18000三軸半掛牽引車250002)貨車二軸貨車160003)、4)————三軸貨車250002)16000具有雙轉向軸的四軸汽車310005)24000掛車半掛車一軸半掛車1800010000二軸半掛車35000190006)三軸半掛車40000280006)其他掛車二軸掛車,每軸每側為單輪胎120008000二軸掛車,一軸每側為單輪胎、另一軸每側為雙輪胎1600011000二軸掛車,每軸每側為雙輪胎2000014000汽車列車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27000————二軸汽車和二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350007)具有五軸的汽車列車43000具有六軸的汽車列車490001)當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后設計有物品放置空間時,最大允許總質量最大限值為3000kg;2)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26000kg;3)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17000kg;4)對于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四輪貨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4500kg;5)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32000kg;6)不適用于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7)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并裝備空氣懸架、且半掛車的兩軸之間的距離d ≥ 1800mm的鉸接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最大限值為37000kg。

  4.4 其他要求

   4.4.1 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不得小于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總質量的25%。
   4.4.2 四軸汽車(自卸車除外)的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數值(單位:t)不能超過其最前軸至最后軸的距離的數值(單位:m)的5倍。
   4.4.3 掛車及二軸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600mm,二軸自卸車、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800mm,三軸及三軸以上自卸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1500mm。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車輛通道圓與外擺值測量方法

  A.1 車輛通道圓

   A.1.1 汽車或汽車列車以直線行駛狀態停于平整地面上。
   A.1.2 汽車或汽車列車起步,由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D1(按照車輛最外側部位計算,但是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為25m的圓周內行駛,至少在圓周內行駛1/2圈(半個圓周),在此過程中車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間。
   A.1.3 在此圓周內運動的車輛,最外側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圓周軌跡即為車輛通道圓的外圓。
   A.1.4 在此圓周內運動的車輛,最內側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圓周軌跡即為車輛通道圓的內圓。
   A.1.5 上述過程左右各進行一次。

   A.2 車輛外擺值

   A.2.1 汽車或汽車列車以直線行駛狀態停于平整地面上。
   A.2.2 沿車輛最外側部位向地面做投影,并做與車輛縱向中心線平行的投影線。
   A.2.3 汽車或汽車列車起步,由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D1(按照車輛最外側部位計算,但是不計具有作業功能的專用裝置的突出部分)為25m的圓周內行駛,至少在圓周內行駛1/2圈(半個圓周),在此過程中車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間。
   A.2.4 上述過程中車輛外側任何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外擺軌跡,該軌跡與車輛靜止時車輛最外側部位形成的投影線的最大距離即為車輛外擺值T。
   A.2.5 上述過程左右各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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