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慶華表示,對于車主維權,龐大能解決的盡量全解決,但不能越過法律底線,而龐大自身也在反省業務的不足。“誘騙簽空白合同,銷售不能上路的國Ⅱ標準車以及強行短期扣車等”多重糾紛成為8月20日,50名龐大車主攪鬧龐大股東大會的根本原因。而就在該事后的第8天,龐大集團召開媒體說明會,就此事給予了處理辦法。
據了解,對于車主反映的案件問題,龐大已逐一調查,并給出了部分案件可協商放寬處理,并逐步完善業務流程的監管等一系列處理意見。龐大董事長龐慶華對記者表示,龐大做商用車信貸業務已有13年歷史,利用融資租賃業務已向全國農村銷售了近40萬輛卡車。而近期投訴事件的集中爆發,與今年商用車市場不景氣,很多車主無法按時償還租金有很大關系。
據了解,上述50名車主涉及14個省,龐大對其中的10個省,涉及91臺車輛的37位車主發放了告知書,其中有26位車主已經被法庭裁決敗訴,最長的投訴案例已經歷時5年。但龐大對其中部分案件采用了協商并放寬處理。其中有案件是用戶一個半月未交租金,公司便申請法院將其車輛扣壓(融資租賃業務通常規定為三個月未交租金),而且車主表示已向龐大交納10萬元墊款,已期拿回車輛,繼續運營,補交租金。
雖然龐大在此次調查中并未查到有一筆10萬元進賬,但該案例,龐大決定仍然給予放寬處理,將法院已拍賣的車輛購回,交與該車主。
另外有一案例,是龐大分公司經理已承諾被扣車輛的車主在交納70萬元的款項后,可將20臺卡車全部取回,但由于總公司法務部認為該車主已存在信用不良紀錄,只允許返還10臺車,因此車主來京維權。對此龐大也給予了購回已拍賣車輛,交與車主的決定,但新合同規定,如再有不按期交租金,將繼續追究責任。但如涉及國Ⅱ標準的車輛,龐大不會回收。
據悉,國家環保局、國家發改委等聯合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重型卡車的新車只有達到國Ⅲ標準才能登上國家新車目錄。但之前已經批準的國Ⅱ標準商用車根據各地情況還可以繼續銷售一段時間。龐大的國Ⅱ標準車也是在這一時期銷售的,但該類車型不能上牌照,也不能上路,只可在礦區等工地應用,而這一點在龐大向記者出示的用戶購車合同中,已明確告知用戶,并寫明在用戶知曉此規定的情況下還要購車的,一切后果自負。
規范流程監管
龐慶華承認,公司在融資租賃業務的具體辦事流程也存在問題。有維權車主向記者反映,在與汽車銷售公司(與龐大集團無關的公司)簽訂車輛訂購合同后,都有自稱銀行的人士來到家中,要求車主簽訂合同,不僅時間急而且很多地方都是空的,簽訂合同后也沒有給留下一份,事后才知道是與龐大樂業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對此龐慶華表示,今后公司(龐大樂業,龐大集團專業從事融資租賃的公司)員工可以去家訪,但簽訂合同決不允許在用戶家中,且不可以不留給用戶一份合同原件。一經用戶反映將嚴肅處理。而且龐大規定,在與用戶洽談業務的過程中,公司必須同期做筆錄;在與用戶簽訂合同,必須在公司,且是配備音頻和視頻設備的獨立房間來簽訂合同,業務員需在該房間內同客戶簽訂合同,視頻圖像將傳輸到上級領導處進行同步監控。
不過針對商用車用戶多為農民,分不清消費信貸和融資租賃區別的特點,龐大還要求一定要反復問及用戶是否明白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各項條款,需承擔的義務及面臨的風險,待用戶確認后,再簽合同。
實際上,這也是諸多維權車主最關心的問題,“為什么我們從買車變成租車”。而在龐大向記者出示的維權車主與龐大簽訂的合同中,融資租賃物買賣合同是其中主要的合同,其中已寫明購買方(乙方)是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根據承租人(丙方,聞某)要求,從出賣方(甲方,龐大集團某分公司)購買2輛重汽自卸車,并出租給丙方。其中只有數字、車輛型號、日期等為手寫,其他都是打印內容。
龐大樂業總經理門慶選介紹,其實,融資租賃與消費信貸在車輛租期或還貸期滿是一樣的,只不過前者是以極少的殘值將車輛賣與車主,而且前者從申請到拿車較后者更為便捷。“不過我想強調的是,無論消費者是融資租車還是貸款買車都要履行還款義務,這是不能回避的。”龐慶華表示。雖然有車主對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維權,但龐慶華表示這只是“個案”,并不會影響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